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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华民国国家公园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民国国家公园家学会。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国家公园相关之学术研究及推广自然保育工作为宗旨。
第三条
一、本会会址设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办事处。
二、本会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均为内政部,本会应受内政部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从事国家公园资源之调查、规划等学术研究。
二、举办学术研讨会及各项自然保育宣导活动。
三、接受委讬研究与人员训练。
四、促进国内外相关机构之联系与合作。
五、编撰、译印及发行有关书刊。
六、收集国内外资料。
七、成立基金会或研究中心从事国家公园有关硬件及软件设计工作。
八、推动、辅导及经营其它有关国家公园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四种:
一、个人会员: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从事国家公园相关业务人员、义工及学术研究者由会员二人介绍,经理事会通过,得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中华民国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及政府、民间自然保育团体,赞同本会宗旨,由理事或监事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得为团体会员,并派二人行使会员权利。
三、荣誉会员:凡对国家公园事业之推展有卓越贡献者,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得为本会荣誉会员。
四、赞助会员:对本会会务推展着有贡献者,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情节重大者,得提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七条 本会会员权利如下:
一、发言权。
二、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三、参加本会所举办各种活动。
四、享有本会定期出版刊物。
五、其他应享之权利。
但荣誉会员及赞助会员不具备前项第二款之权利。
第八条 本会会员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出席会员大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经刑事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犯罪经判决确定或执行中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经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补理事七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均于会员大会会中由会员以无记名连记法票选之,组织理事会及监事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七人,监事会互选常务监事一人。
第十二绦 本会置理事长一人,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票选之,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为会员大会及理监事联席会之当然主席。
第十三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绦 本会理、监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因重大事故经会员大会决议准其辞职者。
二、旷废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通过其退职者。
三、职务上违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议决通过其退职者。
四、连续无故缺席二个会次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五条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请名誉理事及顾问若干人,任期同该届理事任期。
第十六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或其他内部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组员及干事若干人,均由秘书长提经理事长认可,报请理事会通过聘任之,解聘时亦同。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通过及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监事。
三、通过理、监事会之报告及决议事项。
四、通过年度工作计画、经费预决算。
五、财产之处分。
六、追认会员退会。
七、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通过会员入会或退会。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案。
三、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聘任或解聘会务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及预决算。
六、其他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之职权如下:
一、襄助理事长执行理事会决议案。
二、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就常务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其职权;但理事长未指定代理人时,由常务理事亘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二、选举常务监事。
三、审核年度预决算。
四、监察本会财务及财产。
五、其他有关监察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监事之职权如下:
一、代表监察会。
二、执行监事会议案。
三、召集监事会。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及临时两种会议,均由理事会召集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之函请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集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应有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出席,以出席会员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应有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订定。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应有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书面同意行之。
本会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由会员本人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表行使其权利,每一会员以代表一人为限。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分别均由理事长召集之,如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理事三分之一建议,或监事会之要求,得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以上各种会议均由理事长主持之,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推举一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之决议,应有应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较多数之同意行之,赞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由常务监事召集之。监事会之决议应有应出席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监事较多数之同意行之,赞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二十九条 一、本会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其决议事项应以法定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二、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及理监事联席会议得以视讯会议召集之,理事、监事出席各视讯会议,视为亲自出席,签到及表决方式则配合视讯设备功能
办理。但涉及选举、补选、罢免、订定组织规定事项,不得采行视讯会议。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以下列各款充之。
-
本会入会费:
- 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整。
- 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万元整。
-
常年会费:
- 个人会员:新台币陆佰元整。
- 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万元整。
- 基金孳息。
- 会员捐款。
- 补助费。
- 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之预(决)算由理事会编制报告书,送请监事会审查后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馀财产应依法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
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办理或由理事会提会员大会修改之。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备案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