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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家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國家公園相關之學術研究及推廣自然保育工作為宗旨。
第三條   
一、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辦事處。
二、本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本會應受內政部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國家公園資源之調查、規劃等學術研究。
二、舉辦學術研討會及各項自然保育宣導活動。
三、接受委託研究與人員訓練。
四、促進國內外相關機構之聯繫與合作。
五、編撰、譯印及發行有關書刊。
六、收集國內外資料。
七、成立基金會或研究中心從事國家公園有關硬體及軟體設計工作。
八、推動、輔導及經營其它有關國家公園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從事國家公園相關業務人員、義工及學術研究者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中華民國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及政府、民間自然保育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或監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派二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國家公園事業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對本會會務推展著有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四、享有本會定期出版刊物。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不具備前項第二款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於會員大會會中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二絛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絛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重大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任期同該屆理事任期。
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均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五、財產之處分。
六、追認會員退會。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或退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六、其他重要會務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其職權;但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亙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監察會。
二、執行監事會議案。
三、召集監事會。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由會員本人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分別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主持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應有應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應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九條  一、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
                           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本會入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2.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
  • 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整。
    2.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
             凡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者,得免繳常年會費。
  • 基金孳息。
  • 會員捐款。
  • 補助費。
  • 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預(決)算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
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